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执业八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在处理案件时,他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最终,一审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扣除刘XX支付的费用后,需赔偿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保险告知义务很重要: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如果没有做到,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咱们买保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保留证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医疗票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这对主张赔偿很关键。
签字要谨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本人签字要慎重,确保自己清楚合同内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执业多年,在处理交通事故等各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如果你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李泽宇律师就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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