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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榜单,多起刑案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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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2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481029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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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000件案件,实务经验深厚。其深耕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经验。

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榜单,多起刑案成功辩护

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足,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重要案件经验

在其执业生涯中,有多起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离开后,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二是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中,唐XX、卢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高;卢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卢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蒙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蒙X的辩护人提出蒙X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其在斗殴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蒙X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对方斗殴人员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具体判决如下: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案件中对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情节的分析,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能够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他也能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情况等,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其对被告人权益的全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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