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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上诉案:驳回上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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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6 · 19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7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620171115714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27010908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何梦律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海南大学本硕连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参与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市级课题一项,发表论文数篇,执业后专注于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案件,自职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精益求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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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周XX等因塑料厂产权归属问题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何梦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从多方面展开工作,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纠纷上诉案:驳回上诉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满脸急切,坚持认为某塑料厂产权应归多人共同所有;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则神情坚定,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得到维护。一场关于塑料厂产权归属的纷争在此激烈展开。

案情迷雾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某塑料厂(产权证号:房权证抚集房换字第00002号)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该厂是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而被上诉人则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1985年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后不久死亡,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剩余购地款由周XX、万X二支付,部分家族成员也有出资;被上诉人则认为周XX只是代为照看该厂,且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无主体资格。

律师出击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所有权为集体性质;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明确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指出部分上诉人无主体资格。庭审中,何梦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上诉人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尘埃落定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依据《民法典》,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厂属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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