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便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他身兼数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此外,他还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还发表过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
非吸案例一
在这起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不同人员的犯罪金额有所不同,其中丁XX的犯罪金额为2000余万元,王XX为200余万元,孟X为1900万余元,张某某为700余元,郭X为600余万元,魏X为400余万元,刘XX为600余万元,于XX为2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这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承诺内容等。通过这些了解,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案例二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相关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其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获其认可。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按全额计算提成、奖励并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故不予采纳。对于律师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在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