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情况
杨向东法学学士出身,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为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经历培养了坚韧意志、高度责任感与出色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助力他在法律职业道路上前行。如今,他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在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领导和指导作用。
杨向东从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涵盖复杂法律场景。无论是法庭辩论还是庭外协商调解,他都能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他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全面、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合同审查、合规咨询、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等,帮助单位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
此外,杨向东在20202023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律顾问,为医院日常运营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支持。他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讨论和决策,确保医疗活动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他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通过调解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保障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促进医院稳定发展。
案件基本背景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在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首先,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
其次,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杨向东在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代理策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展现了他在侵权及行政领域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