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主任,现执业于江苏无锡。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精细高效。他还是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并在2024年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称号。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拉回侵权产品并保管于公司库房。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浙XX公司采购该批货物,因此申请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双方主张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陕西某公司的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证明其合法经营主体身份、合同履行情况、产品质量问题及损失情况。被告XX公司对原告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所涉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原告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勘验的货物并非被告提供。第三人对原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定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代理成果
在这起案件中,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问题,无法证明所涉货物是被告提供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同时,钱飞律师协助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符合原告要求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的成功代理,体现了钱飞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诉讼代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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