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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产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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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5 · 1587人看过
导读:上诉人周XX等因塑料厂产权归属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何梦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从多方面反驳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调整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上,气氛紧张,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激烈争论,一场继承纠纷上诉案在此上演。

产权争议引发上诉

上诉人周XX等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产权归多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他们提起上诉。原来,1985年2月7日,某更新塑料厂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签字,不久后周XX于1985年5月死亡。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申请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在周XX死后共同创办,被上诉人则辩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且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部分上诉人不具合法继承人身份。

律师全面反驳诉求

何梦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迅速深入研究案情。她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收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周XX是初始出资人,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权利;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上诉人二十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超法定时效;还指出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庭审中,她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效质证上诉人证据,强调其举证不能应承担后果。

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由确定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认定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未充分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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