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崭露头角的执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虽仅数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就有70余件,尤其在房产案件方面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主要是交通事故,占比约5%)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界崭露头角。
二、复杂建工纠纷初现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还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律师艰难代理之路
案件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鲁世超律师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案件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通过精彩的辩论和代理意见,成功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继续代理此案,经他的努力,省高院提审此案,并在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四、减损千万彰显价值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鲁世超律师通过不懈努力,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和卓越的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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