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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张居宽:以专业智慧为企业化解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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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769人看过
导读:在当前法治社会,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居宽,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深耕企业合规等领域。他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成功处理众多案件,为企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在淮安法律界颇具影响力。

一、资深背景,专业奠基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拥有南京大学本科学历,自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获得执业证(证号:1320xxxxxxxxx5144),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经验。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这些丰富的背景和专业资质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丰富经验,案件积淀

从2009年执业至今,张居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的案件全部胜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结合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典型案例,彰显实力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展现了张居宽的专业能力。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

张居宽作为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荣誉加身,客户信赖

张居宽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寻求及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他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其客户群体涵盖国有企业等,为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和解决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淮安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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