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简介与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她自2023年至今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在执业前,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执业领域与理念
丁婷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她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民商事诉讼,如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像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刑事辩护,涉及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她处理过百余件案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外,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虽然文档未详细提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从结果来看,丁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
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丁婷律师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经审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丁婷律师在该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全面削弱了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她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3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团队提出的抗辩核心主要有四点:一是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二是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三是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四是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在该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们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基于此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同时,他们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从事实层面瓦解了原告的主张。此外,他们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法律适用意见。最终,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高达232万余元的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