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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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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523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南宁地区,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承办案件超1000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等。
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目前,他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丰富的案件承办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典型案件

在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几起典型案件尤为突出。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辩护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2023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执。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担任多项职务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案件办理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多项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的相关工作,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此外,他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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