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背景与职务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开始执业。在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此外,他还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
专业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方面也颇有建树,能够为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的专业服务。其擅长的领域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案件办理数量
截止至今,陈晓伟律师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如此多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后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及承诺回报情况等,判断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了解整体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此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被告人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他的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五点主要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全额计算,团队成员间“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犯罪数额中扣除,该辩解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后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总之,陈晓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法律领域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