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他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在投身律师职业前,他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使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高永帅律师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他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案件处理成果
高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始终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办案风格高效、勤勉,多次在案件关键阶段力挽狂澜。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此类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高律师对侦查阶段法律程序的熟悉和把握,能够快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获得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高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能够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充分显示了高律师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扭转局势的能力。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典型案例一:涉嫌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获得轻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3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在这起案件中,高律师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二: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获得缓刑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在这起案件中,高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要点,为被告人谭XX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高永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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