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参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参赌指参与赌博活动。以下是认定要点:
开设赌场:一是有场地和设备,如专门房屋、网络平台及相应赌具、服务器等;二是有组织性,包括设定规则、提供服务、抽头渔利等;三是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非临时偶然活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参赌:客观上实施了参与赌博的行为,如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二、开设赌场参与者该用啥方式判定
判定开设赌场参与者,需从多方面考量。
从行为性质看,若参与人员有组织、招揽赌客,设定赌博方式、规则,提供赌博场所、用具等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参与者。比如提供专门房屋用于赌博活动,设置赌桌、筹码等。
主观方面,需有开设赌场的故意。若某人明知是开设赌场活动,仍积极参与其中,如协助望风、管理账目等,也会被纳入判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参考参与程度。若只是偶尔帮忙,未对开设赌场起到关键作用,与长期、深度参与的人员在认定和量刑上会有区别。依据《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如何处理
参赌人员的处理需依情形而定。若参赌人员仅参与赌博,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若参赌人员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涉嫌赌博罪,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外,参赌人员若在赌场中承担如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等辅助工作,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依其在犯罪中作用处罚。
当我们明确了开设赌场参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参赌金额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不同数额区间在法律判定上有不同考量;二是参赌次数是否会成为加重处罚的因素,多次参与开设赌场的赌博活动可能面临更重的法律后果。这些拓展问题都在开设赌场参赌相关法律认定体系内。倘若你对于开设赌场参赌的认定、参赌金额及次数的法律影响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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