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对象具体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公众”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不限于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存款”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的资金存储形式。在该罪中,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比如通过虚构项目、高息回报等手段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实践中,一些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向不特定的大量群众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利息,这些被吸收的资金就属于本罪犯罪对象范畴。
二、吸收公众存款其退赔顺序究竟是什么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退赔顺序如下:
首先,优先清退集资参与人的本金。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其次,若在清退本金后还有剩余资金,在扣除相关办案费用等合法支出后,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
实践中,一般先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清收涉案资产,待资产变现后,按照上述规则制定清退方案并进行公告,在公告无异议后,开展资金清退工作。整个过程需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确保退赔公平、公正、公开。
三、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什么标准能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需注意,具体案件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了解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对象具体是什么,能让我们进一步看清该罪本质。在确定犯罪对象之外,我们仍需关注几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如何认定“公众对象”的范围,仅有吸收行为但未能向社会公开宣传、未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能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涉及金额与量刑标准紧密相关,达到多少金额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以及不同金额对应怎样的刑罚,这些都值得探究。若你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认定、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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