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存续期间房子的归属是谁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归属,需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夫妻约定综合判断,核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婚前购房 1.一方全款购房+登记本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婚后不转化为共同财产。 2.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首付方名下:房屋归首付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或约定份额)。 二、婚后购房 1.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含工资、经营收益等):无论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登记本人名下:需举证资金来源为婚前财产,此时房屋仍属个人财产。 3.父母出资: 婚后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出资部分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房屋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三、特殊情形 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屋归属的,优先按协议约定(需书面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提示:若涉及离婚分割,需留存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证据,以明确财产性质。如有约定,务必以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补偿金是否有效
婚姻存续期间的补偿金是否有效,需结合约定内容、形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民法典》的效力要件: 1.约定形式与自愿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或补偿事项。若补偿金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如忠诚协议、损害补偿协议),且未受欺诈、胁迫,则形式上具备有效性基础。 2.内容合法性与公序良俗 禁止人身限制:若协议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如“禁止离婚”“限制社交”),或约定以离婚为前提的补偿(但未实际离婚),可能因违反人身权法定原则被认定无效。 不违背公序良俗:如因一方出轨、家暴等过错约定的补偿金,若金额合理(未显失公平),且未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但若金额过高(如远超过错方实际支付能力),可能被酌情调整。 排除法定无效情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 3.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前约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同居、家暴等),原则上需在离婚时主张;但若婚内书面约定过错方提前支付补偿,且不违反法律,则可认定有效(需结合具体案情)。 财产性补偿优先:若补偿金系基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一方放弃某项财产权益换取补偿),效力更易得到支持。 结论:婚姻存续期间的补偿金,若为书面、自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有效;反之可能无效或被调整。建议签订时明确补偿事由、金额及支付方式,避免人身限制条款。 (字数:约29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1.法定赔偿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处的“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若出轨行为构成“与他人同居”(指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或被法院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出轨、公开与第三者交往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2.主张条件 前提:需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主体: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 时效: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或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 3.数额判定 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手段及后果; 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 当地经济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 结论 并非所有出轨都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仅当出轨构成“与他人同居”或“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法请求。建议收集过错方出轨的证据(如同居证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撑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89条。
当探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的归属是谁时,除了明确房子归属权本身,还有相关的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房子归属一方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这通常要根据购房出资、婚姻持续时长等因素综合判定。另外,若房子存在贷款,后续的还贷责任如何划分也十分关键。如果房子归属获得产权一方,后续贷款往往由其继续偿还,但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若你对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归属的更多细节、补偿问题或还贷责任划分等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精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