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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及破产领域律师榜单,复杂案件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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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03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主要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还擅长企业破产业务以及刑事辩护,成功代理百余起案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
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及破产领域律师榜单,复杂案件力挽狂澜

个人执业基础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其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已处理案件达百余件。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工作履历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在民商事领域,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中,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涵盖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对于公司类纠纷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对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件涉及乌鲁木齐某农业公司。在该案件中,某农业公司面临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的争议。通过丁婷律师的专业代理,最终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为农业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使其无需重复支付这笔高额货款。这一案件体现了她在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诉讼抗辩

在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中,丁婷律师作为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牧民协商签订协议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义务且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此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丁婷律师在该案件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原告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与《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原则相违背,精准援引相关规定,为案件抗辩奠定法律基础。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个别清偿诉讼违法性,在实体上对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起诉,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保障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案抗辩

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案涉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认为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

此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团队提出的抗辩核心包括: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站台余货明细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其曾以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身份就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货物归公司所有败诉后,又以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矛盾;合伙未清算,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原告径直主张分割违反基本规则;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律师团队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律师团队在此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滥用诉权嫌疑,削弱其主张可信度,结合另案判决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陷,从事实层面瓦解原告主张。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的原则,向法院说明原告主张违法性。最终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高达232万余元的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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