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是无效
以下情形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发包方与第三方勾结,故意压低承包价格,损害集体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掩盖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像承包土地用于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未经法定程序发包农村土地等。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发包方违约情形包括违反规定收回或调整承包地,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等,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包方违约情形包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发包方有权要求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需结合合同约定及违约行为性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三、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附属物该怎么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附属物补偿问题,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中对附属物到期处理及补偿有明确规定,双方应按合同执行。
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可协商补偿事宜。协商时考虑附属物的成本、使用年限、剩余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对于可移除且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附属物,承包人可自行移除;对于不可移除或移除会严重减损价值的附属物,如建筑物、灌溉设施等,若该附属物对发包方有继续利用价值,发包方应给予适当补偿;若对发包方无利用价值,法院可能会根据附属物形成原因、双方过错等综合判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比例。
在探讨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是无效的问题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当土地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经交付的土地如何处理是个关键问题,一般可能需要返还土地,并且可能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宜。另外,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你对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具体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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