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沈悠悠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是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她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从业以来,她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以最低成本为当事人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她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起成功案例,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助力追讨借款案件详情
原告郑XX的丈夫蒋XX(已逝)与被告廖XX系朋友关系,被告廖XX以经营宁乡县XX煤矿需要资金为由,向蒋XX借款30万元。20XX年X月XX日,蒋XX自己有20万,又向证人李X借款10万,凑齐30万转给被告廖XX,被告廖XX出具借条并加盖煤矿公章。后郑XX多次催还借款无果,委托沈悠悠律师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过程与证据采信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悠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取款凭证、证人调查笔录等证据。法院经核对证据原件及询问证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均予以采信。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向原告郑XX立据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应履行偿还义务。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廖XX、宁乡县XX煤矿共同偿还原告郑XX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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