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经公证却不履行该如何处理
根据您的问题,抚养权公证文书虽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但不直接具备强制执行力。处理方式如下:
1.诉讼确认效力并请求履行
您需持公证过的抚养权协议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抚养权归属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对方履行抚养权转移、探望权配合等义务。
2.申请强制执行
若法院作出支持您诉求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后,对方仍拒不履行,您可向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针对抚养权人身属性,法院可采取责令交出子女、训诫、罚款(个人10万以下)、拘留(15日以下)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督促对方履行。
3.注意:若对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如藏匿子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您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立即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固定对方拒不履行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尽快启动司法程序。
二、抚养权经公证处变更后反悔要怎么办
若抚养权变更协议已公证后一方反悔,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处理:
一、公证协议的效力基础
双方自愿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经公证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绝对不可变更。公证仅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后续出现法定事由或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仍可通过诉讼调整。
二、反悔后的救济途径
1.主张协议可撤销(需举证)
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反悔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公证协议。法院经审理确认属实的,将撤销协议,恢复原抚养权状态或重新判定。
2.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需符合法定情形)
若无撤销事由,但出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权变更法定条件(如:
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患严重疾病/伤残无力抚养;
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反悔方可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由法院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是否变更。
三、注意事项
单方面无法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需双方共同申请或公证机关主动纠错);
变更诉求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对方无力抚养、子女意愿证明等),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建议反悔方先评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避免盲目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57条。
三、抚养权经公证处变更后反悔要怎么办
抚养权经公证处变更后反悔,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重新约定抚养权归属。若协商不成,反悔方可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法院判定是否变更抚养权,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若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不宜继续抚养的法定情形,或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能支持变更抚养权诉求。若无合理理由和证据,法院通常不支持随意变更。
当谈到抚养权经公证却不履行该如何处理时,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即使抚养权公证了,但一方一直不履行职责,之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公证,这在法律上是允许且有相应程序的。此外,不履行抚养权公证职责给被抚养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权益受损方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也是常被忽视的点。如果你正面临抚养权经公证却不履行的困境,或者对上述提到的变更抚养权、经济赔偿等相关问题有疑惑,别让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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