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引出法律难题
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的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本案中,上诉人A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被上诉人B矿业公司任职通风队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于2019年9月19日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A对仲裁结果不服,一审判决维持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A仍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上诉。
二、专业律师深入剖析案件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严谨态度。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在证据举证责任认定问题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B矿业公司提交工资册,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当。另一方面,在证据效力认定问题上,一审中A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制表人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三、积极补强证据助力维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律师重点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她再次强调工资册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A的岗位及工资明细表内容,进一步论证A一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真实性,能够客观反映其实际工资标准。
四、二审胜诉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7年零6个月的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汪育倩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她在专业领域的实力,也为面临类似法律难题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