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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及劳务纠纷律师孙启发: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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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7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孙启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6年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020375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62287865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孙启发,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现为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 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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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起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继承赠予、劳务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以及刑事领域多类罪名案件。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典型案例有代理股东协议纠纷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为劳动服务公司代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成功追偿补缴费用。

执业背景概述

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现就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他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担任着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为上千人解答了法律咨询。他擅长的领域广泛,包括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以及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一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然而,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当事人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合同性质,孙律师依据协议内容指出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出资款,应承担相应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XX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出资款返还,孙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同时,律师提交了当事人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进一步印证XX公司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决劳务派遣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律师接手案件后,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同时收集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孙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协议约定,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补缴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

综上所述,孙启发律师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方面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办案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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