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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杨子兴:成功辩护销售假冒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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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856人看过
导读:杨子兴律师自2010年起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深耕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占比达96%。曾成功为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

执业经验丰富

杨子兴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2009年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96%。在合同纠纷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0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占比约50%,并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多重职务在身

杨子兴律师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同时还是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莘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冠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仲裁员,聊城市民代表。此外,他还担任聊城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多重职务,是聊城知名的刑事辩护、建筑工程与合同专业律师。

秉持执业理念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是杨子兴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始终恪守的座右铭。他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秉持“普法为民、服务百姓”的初心,他始终将专业普法与精准服务紧密结合。2011年起,他在聊城各辖区县贴吧开设免费法律咨询贴;多次作客聊城电视台“民生面对面”“法律讲堂”、聊城新闻综合广播“法治时空”等栏目,以案说法、解答民生法律难题;2015年起入驻社区担任“平安特派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用通俗方式让法治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获得诸多荣誉

执业以来,杨子兴律师荣誉满载。他先后获评“全市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优秀法律顾问”“最值得信任律师”等称号,荣获律所“业务精英”“优秀合伙人”等表彰,更收到当事人跨地域送来的“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锦旗,用实际行动践行“法律为民”的执业理念。

代理商标商品案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因被指控长期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毛巾,销售金额达百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未获得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商标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毛巾,通过其经营的百货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梳理案件证据

承办律师杨子兴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物证(扣押毛巾)、书证(销售单据、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

精准质证数额

律师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针对这一关键问题,律师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该部分6万余元金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质证意见;同时,律师指出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从证据层面弱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基础。

界定明知时间

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律师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进一步合理界定被告人的罪责范围,为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挖掘从轻情节

律师在阅卷及与被告人沟通中,充分挖掘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三是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同时,律师还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要点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既认可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又精准传递各项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获得法庭重视。

案件获得轻判

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案件带来启示

该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关键作用。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质证,能够有效厘清案件事实争议,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罪责评价;同时,全面挖掘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能够帮助法院更全面地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目标。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助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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