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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婚姻合同律师卢扬超:擅长处理离婚及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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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6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卢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6201810058814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516640386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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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主要服务于佛山地区,服务方向涵盖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法律事务。他曾代理原告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等工作,为原告争取到71万余元赔偿金,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执业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的执业经历。他持有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的律师执业证书,现执业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的联系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佛山。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服务领域

卢扬超律师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事务,包括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在遗产继承领域,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同时,他在合同事务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能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对于房产纠纷,如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情况也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此外,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纠纷也是他擅长的领域。

交通事故案背景

在他办理的案件中,有一起代理原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十分具有代表性。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原告委托诉求

两原告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立案审理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包括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收集证据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首先是全面收集证据,他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精准适用法律

在法律适用方面,卢扬超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主张优先赔付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卢扬超律师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做增强了赔偿保障,让原告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能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支持。

力争合理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卢扬超律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他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向法院阐述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利益。

协调扣减款项

卢扬超律师还积极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这一工作体现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严谨性和负责态度。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法院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同时,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一案件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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