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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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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5 · 1892人看过
导读: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可按以下步骤处理: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复核后若改变结果需重出报告,维持则书面告知;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10日内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若发现评估报告有技术问题,机构需改正重出报告,无问题则维持原结果。
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

一、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

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若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维持原评估结果,会书面告知。其次,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若经专家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维持原评估结果;若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二、拆迁评估不满意可申请重新评估吗

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要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拆迁评估不满意该如何维权

若对拆迁评估不满意,可按以下方式维权: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书面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经过上述程序后,对补偿仍有争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面临拆迁中对房屋评估不满意怎么办的问题时,除了文中提到的解决途径,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若对重新评估结果仍不满意,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且,在整个过程中,要留意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合规,若存在程序瑕疵,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拆迁评估结果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遭受损失。若你对拆迁房屋评估的鉴定流程、评估机构选定的合法性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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