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张耀午律师,一位来自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的职业精神,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张耀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不仅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平日的他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始终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下面让我们聚焦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在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介绍: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到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办案经过: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张律师根据于X“本想捅伤肩膀”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但在量刑上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且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律的道路上,张耀午律师始终坚定地前行。他明白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意义重大,因此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面对不被理解,他耐心解释,用专业化解疑虑。他愿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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