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专业人士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定洪律师,就是这样一位令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经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的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主要服务于昆明地区,办公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自执业以来,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多个领域,彰显出其深厚的实务经验。同时,他还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是民商部主要负责人,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
王律师有着独特且坚定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他最大的追求。这种理念贯穿了他处理的每一个案件,特别是在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民警告知需依法解决后,他们并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当日14时许,徐XX等四人驾车再次来到售楼中心,故意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手持菜刀、铁锹、木棒等凶器进入销售中心,大肆毁坏财物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82元。五名被告人因此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他介入案件后,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全貌以及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基于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他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所有辩护律师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
王定洪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意见。他和其他辩护人一起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他还和部分辩护人指出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实际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同时,在王律师的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获得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也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王定洪律师虽未能改变罪名的认定或争取到主从犯的区分,但其价值不可小觑。他的介入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如知情权、辩护权等。他协助被告人理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得以快速审结,避免了冗长的诉讼过程对被告人的精神消耗。他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将辩护焦点集中在“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上,并辅以“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等酌定情节的说理,这些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是被告人最终获得相对较轻刑罚的关键因素。他还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向被告人解释案件的法律性质、可能面临的后果以及最佳应对策略,帮助他们理性面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为争取宽大处理创造了条件。同时,他作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以专业、理性的方式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司法权威,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王定洪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最宽缓的处理结果,实现了罚当其罪的辩护目标。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会继续以自己的专业和敬业,守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