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同时也是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主要服务地区为南京。赵律师扎根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期间,他承办各类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
执业理念: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
典型案例:
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租赁场所设立线下网点,并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主动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多数涉案数额为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相对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次要作用,结合被告人具体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冲击,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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