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尹艳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山东、滨州。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核心优势与亮点:拥有十余年执业经验,办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结果。对证据极致钻研,对法律绝对敬畏,能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
荣誉与资质: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过往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本人及父母名下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办案经过:作为梁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细致的案卷查阅与证据分析工作,制定了“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在核心辩护点一“厘清行为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中,针对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计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的情况,重点审查该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向法庭提交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主张梁XX出借账户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应与转账行为区分。在核心辩护点二“夯实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减刑”中,强调梁X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庭前家属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并预缴罚金;向法庭提交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部分金额剥离,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还适用了自首情节,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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