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兵兵,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服务地区为南京,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9480。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经营等法律方向。
核心优势与亮点:有八年从军经历,做事干练、果断,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良好。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结合,敢于创新,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执业多年办理近1000件案件,经验丰富。
荣誉与资质: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获南京市无罪辩护二等奖。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
过往案例:
案情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盗窃案件。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作为废品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涉案金额刚过入罪标准,当事人面临着被刑事处罚的困境。
办案经过:陈兵兵律师介入后,没有局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着眼于全局展开一系列积极有效的辩护工作。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刘X与同案人员共同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成功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重要的程序和政策依据。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刘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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