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伦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0526,服务地区为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C座,目前就职于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孙培伦律师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他还有诸多头衔,是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担任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以及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在执业过程中,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他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民商事诉讼策划等。执业多年来,他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涉案总金额超过100亿元。
下面来看孙培伦律师主办的一个案例。案例背景是2021年XX月29日,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位于XX市X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木制品工程,合同总价295,236元,工期至2021年6月15日,验收期20天,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合同还明确若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依约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104,276元,余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22年12月向新疆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0,960元、违约金28,644元、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000元。被告郑XX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且原告所用多层板材及龙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拒绝付款,同时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孙培伦律师(当时在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证据,提交《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完工后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曾多次到现场监督施工,对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强化“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精准适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约定,反驳被告“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系统论证原告各项诉求的合法性。合理主张违约责任,虽原告原主张按15%计算违约金,但律师配合法院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指出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成功实现律师费主张,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确保该项费用获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1,030.2916㎡,工程总价为286,421.06元,扣除已付104,276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82,145.06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与违约金功能重叠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双重赔偿,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郑XX支付工程款182,145.06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5.74元,由被告承担4,190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