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他开启了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是该律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职务,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采纳,取得显著辩护成效。
以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为例。案例背景方面,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这些资料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他将信息泄露后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两罪,且卢XX有自首情节。
律师作用上,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在罪数辩护上,他提出卢XX泄露国家秘密与收受财物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方面,主张9,000元借款从受贿总额扣除,部分短信查询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量刑情节辩护中,强调卢X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指出其已全额退赃、家庭困难,还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案件结果显示,在罪名认定上,法院认为卢XX行为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辩护意见;受贿数额认定方面,全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数额;量刑情节认定上,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采纳“退赃”辩护意见从轻处罚,“立功”因线索未查实、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因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未被采信。最终,法院对卢XX数罪并罚,综合自首、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尽管程豪律师部分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他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还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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