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荆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他就是肖仲鹏,任职于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执业超过5年,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xxx960。自执业以来,他已处理案件200余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他曾成功办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面对重大压力,凭借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而他在另一案件中的表现,同样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
下面来看这起由他辩护的故意伤害案。案情介绍: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19时许,孟XX到达贺XX家门前,与贺XX发生争吵,随后孟XX用手抓住贺XX衣服领口,贺XX便顺势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XX发现孟XX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工级。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以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办案经过:肖仲鹏律师介入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他仔细研究了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争执过程、贺XX的行为动机等。他认为贺XX在面对孟XX携带凶器上门理论且被抓住领口的情况下,其用刀刺伤对方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卫因素。同时,贺XX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贺XX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肖仲鹏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时,强调了这些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贺XX进行了精准的辩护。
案件结果: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贺XX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XX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肖仲鹏律师的专业辩护在这一结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准确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肖仲鹏律师始终秉持着专注、负责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信心、有耐心、有恒心、有责任心。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非凡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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