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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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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5 · 1679人看过
导读: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婴儿等情形可监视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等也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且不交纳保证金的也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无固定住处则在指定居所。
哪些人员适用监视居住

一、哪些人员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哪些人员适用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掌握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信息。高级技术人员拥有专业技术和研发能力,接触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是虽职位并非高管或高技术人员,但因工作原因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人员,如市场营销中掌握客户资料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与这些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同时这些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哪些人员适用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特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公司的核心经营决策信息,如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知悉公司战略规划、商业计划等重要机密,若离职后进入竞争企业,可能泄露机密损害原单位利益。

高级技术人员拥有专业技术和研发成果,像工程师、软件开发者等,其技术信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签订竞业协议可防止技术外流。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虽职位不高但因工作接触商业秘密,如市场调研人员、销售人员等,他们也需签订协议保守商业秘密。

当探讨哪些人员适用监视居住时,我们知道这一措施针对的是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文中提到的一般适用条件外,对于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适用。还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在适用范围内。另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如果您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还有更多疑问,比如不同情形下具体如何认定等,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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