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耀东律师作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拥有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就读于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并曾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庭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过相关工作实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的案件已超过三百四十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合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一百四十七余件,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侵权责任、房屋买卖、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类型占比约百分之七十。同时在融资租赁、工伤、刑事及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经验。此外,在商事及执行领域,他承办案件达五十余件,主要集中在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追加等方面,占比约百分之三十,并熟悉执行穿透诉讼、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周耀东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法律范围内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代理的终极追求。”他现任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西安市未央区浐灞1号社区法律顾问及西安市未央区消防单位法律顾问。其主要擅长业务领域集中在合同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等)、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公司治理及刑事辩护,专注于个人争议解决与企业风险防控、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从业以来,他独立办理案件一百八十余件,案件办理结果及当事人反馈普遍较好,并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其胜诉经典案例包括西安仲裁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碑林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秦都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雁塔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四川松潘县法院离婚纠纷案、雁塔曲江劳动争议派出庭劳动争议案等多起案件。
近期,由周耀东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展现了其在处理合同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承继等复杂法律问题上的专业能力。该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B公司,被告为A。案情简介显示:A以自己名义与B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签订为期三十六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套内建筑面积51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儿童乐园经营。租金为每平方米75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并需缴纳保证金5万元。2019年12月14日,A向B公司转账5000元,备注“商场儿童乐园意向金”。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4日,D(案外关系人)向B公司支付四笔款项合计10万元,备注“三楼游乐场装修押金及租金”。2020年3月26日,A作为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与D共同设立C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5月15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赁面积、确认欠付租金数额。2021年9月1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2021年10月,C公司单方出具《以物抵债承诺书》,载明“将商铺内所有设备以50000元抵偿给B公司”,A将该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B公司工作人员。
B公司认为其多次催告,A已无经营意向,双方合同事实上已履行不能,且欠付租金与场地占用费等未支付,扣除相关押金后也无法实现债权,A未办理撤场手续与恢复房屋原状,故将A诉至法院,请求A支付租金2406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接受被告A的委托后,周耀东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系统的辩护工作。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欠付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是否合理。
针对第一个焦点“被告主体”,周耀东律师提出代理意见:A主体不适格,应驳回B公司起诉。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指出,案涉《租赁合同》虽系A与B公司签订,但合同目的是用于设立后的C公司经营儿童乐园,A是作为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事实表明,实际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C公司:商铺租金由D(公司发起人之一)向B公司支付;因经营不善与B公司协商欠付租金及设备折现时,是由C公司直接出具《以物抵债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关于租金支付、函件往来、补充协议签署、人员对接等均以C公司为主体进行;B公司亦曾向A索取公司营业执照用于备案,并要求协议由C公司盖章。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合同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是C公司而非A个人。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应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B公司起诉A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针对第二个焦点“欠付租金数额”,周耀东律师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了辨析。首先,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已支付5万元保证金,B公司诉状中亦自认收取该保证金且未退还,此款项应从欠付租金总额中扣减。其次,双方合意形成的《以物抵债承诺书》明确载明以商铺内设备折价5万元抵扣欠租,此5万元也应予以扣减。经扣减后,实际欠付租金应为140610元。此外,律师还指出B公司存在未按约开具租金发票、未及时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如漏水问题)等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针对第三个焦点“资金占用利息”,周耀东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抗辩。他指出,自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疫情反复,对儿童游乐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入园政策限制导致公司经营惨淡,出现零营业额情况。这种因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经营困难,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租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C公司拖欠租金并非有意违约,且B公司主张的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意见,周耀东律师认为,B公司对A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其所主张的欠付租金数额不实,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B公司对A的起诉。
案件经过庭审直播开庭,以及庭后与法官及对方代理律师的进一步沟通,最终以对方(B公司)撤诉结案。这一结果,使得委托人A免除了被个人追索巨额租金的责任,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从办理三百余件民商事纠纷到担任社区及单位的法律顾问,从在仲裁、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胜诉裁决到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在诉讼初期化解纠纷,周耀东律师始终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负责态度,在西安及咸阳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为个人与企业客户提供着专业、可靠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