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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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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7 · 1347人看过
导读: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案件有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适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适用,且由公安机关执行。
哪些情况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条件

一、哪些情况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条件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如下: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适用加重处罚情形

加重处罚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较为特殊,法定加重处罚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等情形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毒品犯罪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需注意,酌定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允许,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才可适用加重处罚,以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避免司法权的滥用。

三、哪些情况适用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适用于以下情况:首先,法律或事实上能履行。若债务标的在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如特定标的物已灭失,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其次,债务标的适宜强制履行。像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因其涉及人身自由,不适宜强制履行。再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主张,债务人可不再继续履行。此外,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应能实现合同签订时的目的,若已无法实现,如季节性商品错过销售季,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此时不宜适用继续履行,可采用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探讨哪些情况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条件时,我们了解到这一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标准。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情形外,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可能适用监视居住。还有,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符合条件时也可采取此措施。另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可能成为适用监视居住的因素之一。你是否对监视居住措施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还有疑问呢?如果想进一步明晰相关法律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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