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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占为己有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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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31 · 1350人看过
导读:贪污罪中的“占为己有”认定范围较广,不仅指财物转移到行为人自己名下,还包括让第三者(含单位)非法占有,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质支配权。如使公共财物脱离原单位控制、让特定第三人控制财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私利等都属此列。对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财物监管,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应严格认定、加大打击力度。
贪污罪中占为己有如何认定

一、贪污罪中占为己有如何认定

1.贪污罪里的“占为己有”,不仅指财物转移至行为人自己名下,还涵盖让第三者(含单位)非法占有。这一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取得实质支配权,损害公共财产所有权。

2.若行为人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公共财物脱离原单位控制,置于自己掌控,像把公款转至私人账户,这显然是“占为己有”。

3.即便财物未直接归个人持有,只要行为人处置财物让特定第三人控制,比如为亲友谋利、送人等,也属于“占为己有”。

4.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同样视作“占为己有”。

解决措施和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司法机关需严格按照标准认定“占为己有”,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贪污罪中共同占有财产该如何认定

在贪污罪中,共同占有财产的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主体方面要求两人以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身份,且主观上有共同贪污故意,即各行为人对共同贪污行为及结果有明确认识并持希望态度。

客观上,存在共同的贪污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会计与出纳合谋,会计做假账,出纳利用职务便利转账,二人行为相互关联。

对于共同占有财产范围的认定,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只要参与了共同贪污行为,不论实际分得财物多少,都应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负责。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区分主从犯主犯承担较重刑事责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贪污罪中挪用后归还能否算占为己有

贪污罪中挪用后归还通常不算“占为己有”。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日后打算归还。

判断是否“占为己有”,关键看行为人主观意图。若只是暂时挪用,有归还的意愿和实际归还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比如挪用公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归还本息,应按挪用公款处理。

但如果挪用后,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拒不归还、携带挪用款潜逃、用挪用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无法归还等情形,即便事后有归还表现,也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贪污罪。

当探讨贪污罪中占为己有如何认定时,除了明确其基本认定方式,还有一些相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占为己有后对赃款的使用情况是否会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将贪污所得用于公益事业,这在量刑时是否会有所考量。另外,共同贪污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占为己有的份额不同,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些都是与贪污罪中占为己有认定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倘若你对贪污罪中占为己有的认定细节、关联问题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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