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形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一方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以磋商为幌子,损害对方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比如隐瞒关键资产状况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等。若一方因上述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二、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常见情形有:一是缔约费用,如为缔约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等;二是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像因信赖合同成立而购置设备、原材料的费用;三是因支出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这种损失需是在可预见范围内,且具有一定确定性。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缔约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受损害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一般得不到赔偿。
三、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主要分两类。
一是固有利益损失,指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侵害对方人身权、物权等固有权利造成的损失,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身体伤害赔偿费用,以及财物毁损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比如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因对方过错导致身体受伤,其就医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就可要求赔偿。
二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生效而支出的费用及丧失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像生产设备采购费、原材料费用等;以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当探讨哪些情形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时,除了已提及的常见情形,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这也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此外,若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将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在缔约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一方的不当行为使另一方权益受损。如果你在缔约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况,对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等问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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