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是如何界定的
1.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三个月起始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时。
如一方有欺诈等致合同可撤销情形,另一方知晓后三个月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
2.若合同签订时就有可撤销事由,而对方不知晓,从其知晓之日起三个月为除斥期间。
此三个月是法定的,不可中断、中止或延长。
3.要准确界定除斥期间,关键在于明确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且需在三个月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间,即便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也不能再撤销合同。
二、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界定有何法律依据
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这里的九十日即约三个月时间,其设立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法律赋予其撤销权,但为避免交易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规定了较短的除斥期间。一旦该期间经过,撤销权便绝对消灭,当事人无法再以该事由主张撤销合同。
三、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界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的规定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九十日”即通常所说的“三个月”。
对于重大误解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三个月除斥期间来行使撤销权,这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一旦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绝对消灭,当事人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在了解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是如何界定时,我们知道这三个月有着明确的起算点与计算方式。除了基础的三个月除斥期间界定问题,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这三个月内,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否会导致除斥期间的中断或延长呢?又或者当合同一方在除斥期间届满前已经开始积极准备行使撤销权,但因某些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行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若您对撤销合同除斥期间三个月的界定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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