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还要办什么手续
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以下相关法规及规定:
首先,在未征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离开所在城市以及县城;
其次,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发生任何变更,必须于接获消息后的24小时内向执行单位上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尽管如此,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并不会因此而停止。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随时准备接受传唤。若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或协助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1、必备准则:
在获得取保候审时期内,各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应自觉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避免实施如下行为:
(1)未得经过相关执行机构同意,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2)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作出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马上到案受询;
(4)严禁通过任何途径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5)不能销毁、伪造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进行串谋行径。
2、额外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1)禁止踏入某类特定场所;
(2)禁止与其特定的人员展开会面或通讯往来;
(3)限制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
(4)强制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案子到检察院多久通知开庭审理
关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相关事例的进展情况及检察院何时会传唤被告进行庭审,没有严格规定的标准。当相关事例依法移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将对该事例展开全面审查工作。一般而言,这一审查期限固定为一个月,然而针对那些较为严重或复杂的事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然而,若事例需要进行补充侦查,那么检察官则会将其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后者负责补充侦查工作,并给予一个月的宽裕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待检察院完成所有审查程序并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之后,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开庭日期。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公诉请求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事例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例,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事例,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期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须守规:未经许可不离城,住址工作变动24小时内报执行机关。传唤时准时应询。侦查、起诉、审判不中断,需积极配合,随时待传。遇证据补充或新情况,或需进一步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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