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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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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2079人看过
导读:离婚并不削弱父母与子女的亲情纽带。法律强调,即使父母离异,子女仍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不再直接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通常仍需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离婚后是否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离婚后是否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某些情况下,当夫妻选择离婚时,他们可能会遇到关于孩子抚养费是否还需要支付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和亲情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或减弱。

即使父母离婚之后,子女们无论跟随父亲抑或是母亲生活,都始终属于父母二人共同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依然享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权利义务

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位家长也应该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养育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当夫妻选择离婚时,他们可能会遇到关于孩子抚养费是否还需要支付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和亲情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或减弱。

即使父母离婚之后,子女们无论跟随父亲抑或是母亲生活,都始终属于父母二人共同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依然享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权利义务。

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位家长也应该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养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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