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了还可办取保候审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然遭到逮捕,但若具备了以上法条中所述的任一种情形,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或者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又或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
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因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倘若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皆有资格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被逮捕了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请您查阅是否符合以下条款:
(1)极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
(2)可能由有期徒刑构成刑罚,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性;
(3)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便自理,又或是孕妇或正在喂养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取保候审同样不应造成社会危险性;
(4)当羁押期已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被拘捕,但是仍然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保释申请。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受到的刑罚属于较轻的那类;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保释等措施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与危害;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处于哺乳期/妊娠期间的人员,其个人行为并不足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在羁押期限到期后,案件仍未审结,需要进一步进行保释审判的相关人员。综合来看,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的被拘捕人士,都有资格向司法机构提交保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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