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刑事立案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公安机关有权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调查处理:1、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2、该案件并不属于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类型范畴;3、该案件并非属于人民检察院有直接监督管理权限的案件;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拥有专属的职权和管辖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长时限通常设定为37天。这个规定涵盖了侦查机关展开调查的初始阶段,该阶段的拘留期限上限为30天;若在这一阶段内未能完成相关的侦查作业,侦查机关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延期执行,最长达4个月之久。
然而,这个37天的期限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况,例如涉及到错综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过批准后的最长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公安部门将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进一步侦查及处理行动: 1. 针对涉及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事件,公安部门需介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与取证工作; 2. 如果此类事件并不具备可由受害方自行提交至法院进行起诉的自诉案件特征; 3. 或者该事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具有直接监督管理权责范围内的案件;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此类案件中享有专有的职权以及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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