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的取保候审吗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下,即便已完成开庭环节,依然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以保持人身自由,然而前提条件则是必须提交保证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责任和司法程序。
至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能否审批此类请求,将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开庭后一直不还钱怎么办
倘若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但欠债者仍旧拒绝按期偿还借贷本金及利息,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若欠债者依旧顽固抵抗,甚至还可能面临严重后果——诸如被指控犯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具体来说,这些强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享有权力冻结与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评估、出售并变现被执行人所负有的应尽责任和义务那部分的资产,3.若存在欠债者故意隐藏财产之事实,人民法院则享有权力发布搜查令,从而对欠债者本人及其住处乃至于可能藏匿财产之处进行全面搜查。
4.人民法院有权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增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限内的所有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费用。
5.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同样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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