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病不给取保候审怎么办
若某人在患病期间未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来寻求帮助:
1.深入了解相关背景信息: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导致无法获取取保候审的具体缘由。这可能包含了其本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是对应的法律程序涉嫌违背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2.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当事人可考虑咨询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以期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可行且合法的法律道路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或者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诉讼程序。
3.发起司法诉讼:倘若当事人坚信自己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是非法的,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4.申请复议:如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交复议申请。
5.上诉:若对复议结果仍感不满,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有病不让取保候审怎么办
倘若被怀疑涉嫌违反刑事法规而遭到拘留,被拘留人员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提出取保候审请求。
然而,若系因为违反行政法规而被拘留十五日,那么拘留期届满即可释放。至于具体疾病类型,即便没有确诊病患,也同样拥有权利提出申请,只需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便可获批。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也就是那些罪责相对较轻,无须逮捕,但是可能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或者可能干扰司法过程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罪犯,尽管这些罪犯的罪行较重,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之际并不存在社会安全隐患,而且也无需逮捕的情况下,应该实施取保候审。
再次,虽然应当予以逮捕,但由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因素,考虑到这种特殊状况,如果在逮捕前已经知道这个消息,那么就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反之,如果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样的情况,则应立即改变强制措施,转为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此外,对于已经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讯问和审查,如果认为需要逮捕,但却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的情况,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最后,对于已经被逮捕并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处理,同时又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