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只是什么的职权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已经触犯现规定或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紧急状况下,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的一项强制措施。此项职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持续、顺利地推进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只能拘留7天吗
刑事拘留并不是固定的最少拘押期限为七天。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一些特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面临法定且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或者行为异常可疑的人员实行,以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剥夺其人身自由,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平稳、有序进行,进而保障刑事诉讼的全面推行与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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