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风险责任承担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商品房所面临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房屋损坏或消失的风险问题,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发生损失,则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出售方负责承担;而当该商品房已完成交付并开始投入使用之后,买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负担。
若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书面房屋交接通知书之后,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接通知书上所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起,房屋损坏或消失的风险将由买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商品房面积纠纷怎么处理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一般为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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