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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周围没置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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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2 · 1146人看过
导读:农田在正式批准流转后,可建造围墙进行防护。然而,未经批准或缺乏许可证的建设均属非法。非法建设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个人或组织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设施,如临时棚屋、摊位和简易楼宇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建设规定,确保建设活动合法合规。
可不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周围没置围墙

一、可不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周围没置围墙

依据正式渠道批准流转的农田在此前提下可以建造围墙加以防护,然而若在未经批准或缺少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便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所谓“非法建设”,主要指的是违反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擅自进行建造的各类建筑及其设施,这一现象常常以擅自搭建的临时性棚屋、摊位、简易楼宇等形式呈现出来。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可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是有帮助的,进行借贷活动时,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合同是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七)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可不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周围没置围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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