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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房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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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6 · 1312人看过
导读: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首先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经销商,需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若开发商未积极回应或业主不满处理方案,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协助或投诉。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报告作为法律诉讼重要凭证。若问题未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律法规提起仲裁或诉讼。
房屋收房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一、房屋收房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若业主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首先寻求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交流,因为在买房过程中,买卖双方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契约关系。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自然会承担最终责任,也就是要履行其经济赔偿义务。

当开发商对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要求给予解决时,他需要依据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进一步追责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如果开发商未能对此类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或者业主对处理方案存在不满,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协助组织各方确认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或是向住房建设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在此情况下,用户还可以自主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鉴定,得出的鉴定报告将成为法律诉讼中民事赔偿维权的重要凭证之一。

最后,若前面提到的种种方法均无法妥善解决质量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起法律仲裁或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一房二卖怎么解决

一房两卖,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收房出现质量问题找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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