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
3、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
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5、租金数额及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什么样的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性质错误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非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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